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建筑节能协会是由在长沙市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科研院所、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经销)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建立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建筑节能市场。努力推广建筑节能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切实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节约用能、合理用能,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为把长沙建设成为繁荣开放、文明秀美的现代化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常务副会长(含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本会的网址:www.csjzjn.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发和推广运用适合我市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研究探讨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协助并配合政府加强全市节能市场行业管理,开展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经济、技术合作;
(三)加强横向联系,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通信息,加强合作,收集提供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经济情况;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设立协会网站,及时推广先进可靠的产品和技术;
(五)为企业进行各种认证、检测、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承办政府、建筑节能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的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本会鼓励把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负责人。如本会负责人中暂时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应按照要求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建筑节能研究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在建筑节能及相关行业科研、设计、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科研人员等个人,经批准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要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所有协会成员树立诚信意识,应共同维护建筑节能市场秩序,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竞争,不得粗制滥造,降低标准,以次充好;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提供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处分。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轮值会长主持。轮值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轮值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轮值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轮值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每一年为一个轮值时间单位。轮值会长负责主持全年协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常务副会长(含轮值会长)5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轮值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轮值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轮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轮值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各有关方面的赞助和赠款;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