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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长沙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建筑节能协会是由在长沙市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科研院所、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经销)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建立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建筑节能市场。努力推广建筑节能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切实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节约用能、合理用能,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为把长沙建设成为繁荣开放、文明秀美的现代化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常务副会长(含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本会的网址:www.csjzjn.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发和推广运用适合我市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研究探讨建筑节能的发展趋势,协助并配合政府加强全市节能市场行业管理,开展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经济、技术合作;

(三)加强横向联系,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通信息,加强合作,收集提供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经济情况;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设立协会网站,及时推广先进可靠的产品和技术;

(五)为企业进行各种认证、检测、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承办政府、建筑节能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的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本会鼓励把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负责人。如本会负责人中暂时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应按照要求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建筑节能研究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在建筑节能及相关行业科研、设计、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教授、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科研人员等个人,经批准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合理要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所有协会成员树立诚信意识,应共同维护建筑节能市场秩序,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竞争,不得粗制滥造,降低标准,以次充好;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提供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处分。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轮值会长主持。轮值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轮值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轮值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轮值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每一年为一个轮值时间单位。轮值会长负责主持全年协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常务副会长(含轮值会长)5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轮值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轮值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轮值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轮值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各有关方面的赞助和赠款;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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