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县(市)财政局、墙改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3号《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及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与地方法规要求,结合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依法制定本办法。现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第63号《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与地方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按报建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全额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并使用了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要求产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市本级报建缴墙改基金的项目,其返退审批手续由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凡在县(市)本级报建缴费的项目,其返退审批手续由各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且未进行墙面粉刷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墙改基金的墙改机构提出墙体工程现场核验申请。墙改机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派员至建筑工地现场勘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并签署勘验通知书,作为返退墙改基金的依据。
第五条 墙改机构勘验了新墙材使用情况且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资料,经墙改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返退墙改基金:
1、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0.00线以上(含架空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70%(含)以上;
2、对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照核定实际使用比例的60%确定墙改基金返退比例。
第七条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墙改基金不予返退:
1、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建设工程;
2、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机构提出墙体工程勘验申请,已经进行墙面粉刷遮盖处理且无法确定新墙材产品和使用比例的。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折成标准砖及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确定原则详见本《办法》附件2。
第九条 各建设工程主体验收时,凡主体勘验的总面积大于报建总面积,其超出的面积,应先补缴墙改基金后,方可办理墙改基金返退审批手续。
第十条 办理返退墙改基金程序:
1、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收取墙改基金的墙改机构提出返退墙改基金的书面申请,并附“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与返退工作联系单”复印件(附件3),墙改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及时派员至建筑工地现场勘验。
2、现场勘验时,建设单位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技术人员依据本返退办法之规定实地勘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3、勘验后,墙改机构向其建设单位签发《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勘验通知书》(附件4);符合以上返退规定的,当场提供《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附件5);建设单位按第十一条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办理返退手续。
4、建设单位收取返退款前,应向墙改机构开具经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收款收据。
5、对完成审核的建设单位的返退申请,墙改机构按月对审核后的应返退墙改基金的项目统一造表,向同级非税或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相关返退及解缴入库手续(见附件7)。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墙改基金需提供以下的申报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返退墙改基金的申请报告;
2、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5);
3、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复印件;
4、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复印件(报建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
6、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与返退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见附件3);
7、《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勘验通知书》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9、工程应用的新型墙材产品的所有真实有效的销售凭证原件(验核后退还)及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附表6)及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一套;
10、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效期内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套,并加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公章;
11、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返退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市、县(市)各级墙办应及时办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勘察审批手续;非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墙改机构的缴库、返退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审核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凡2009年1月1日前报建并按规定办理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手续的建筑工程,基金返退按长财建[2008]5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新型墙材折算标准砖换算表及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确定原则
3、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与返退工作联系单
4、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勘验通知书
5、《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6、《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
7、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返退申请表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砖(符合DBJ43/002-2005和DBJ43/003-2005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空心砌块单班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32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GB/T1522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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