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年12月27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基础上,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要用能设备验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建筑能效测评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办法》规定了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采用一种以上适宜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同时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报市住建委审核认定。
二、用能设备验收
《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中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设备应纳入建筑节能验收程序。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办法》鼓励既有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措施。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配合安装和负责维护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五、建筑能效测评
《办法》规定了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长沙市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请见,网站政策法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