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委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特色小(城)镇
的意见》
日前,市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特色小(城)镇的意见》(长发[2017]15号)已正式下发,“十三五”期间,长沙将重点建成20个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级特色小(城)镇。
《意见》充分吸收了国家文件精神,并借鉴浙江等地先进做法,结合长沙实际进行糅合创新,明确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
《意见》提出,以南北横线、湘江、浏阳河为轴线,规划建设串珠式、连点成片的特色小(城)镇群。把发展特色产业作为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核心,形成特色产业发展高地,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构建以产业促就业、产城融合发展的良好格局。
《意见》明确,特色小(城)镇培育将坚持创建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遵循“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筛选、培育建设、验收命名四大程序培育。特别是创新制度供给,明确实施创建制,以3年为期限,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拟创建名单,制定创建方案,再由市里组织分类考核,确定创建培育名录,经培育发展达到标准要求的即可提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命名。同时,明确优进劣出的竞争机制,实施期权激励,对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通过考核验收后,兑现扶持政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退出培育名录,充分调动特色小(城)镇建设主体的积极性。
根据《意见》,市级将实行加大财政投入、支持项目建设、实施融资创新、强化用地保障、促进人口集聚、开展试点改革、加强生态保护、增强公共服务、激发队伍活力等9大政策,支持特色小(城)镇加快发展。
目前,市住建委正在细化特色小(城)镇创建培育名录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及制定考核奖励办法等。下一步将根据《意见》精神,组织、指导各区县(市)有序推进特色小(城)镇培育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