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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01    点击:[2318]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长沙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2]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长沙地区主要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应用可再生能源系统,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认定符合城市示范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先导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适合本办法。

第四条  示范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拟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立项已批复;

2、项目设计方案已批准;

3、项目应在城市示范验收前竣工验收;

4、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1)保障性住房、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2)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项目;

(3)技术先进、适用可行和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

(4)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

(5)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冷供热站项目。

(三)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类型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技术;

2、土壤源热泵技术;

3、地下水源热泵技术;

4、地表水源热泵技术;

5、污水源热泵技术;

6、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技术。

(四)申报示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3、按《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实施方案(见附件2);

4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五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示范项目申报实行专项审查制,由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进行审查。

(二)先导区、望城区辖区内项目向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进行初审后,由区建设部门向市住建委申报。其他项目直接向市住建委申报。

(三)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专家组进行联合评审,评审合格的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列为示范项目。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审查,并核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和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出具《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表》(见附件3)。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可再生能源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标准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能效测评机构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形式检查和能效测评,其形式检查和能效测评报告应真实、准确,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验收要求。

(三)示范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选用《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中并在市住建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和关键技术产品。

(四)示范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和规模,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五)示范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未25日前向市住建委提交工程进展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设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竣工后,由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形式检查和能效测评,出具形式检查报告和能效测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形式检查和能效测评费用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配套能力费中列支。检测不合格的项目需重新检测,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持续高效运行。

第十条  示范项目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经批准的示范项目按规定可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二)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可享受市建设工程报建 “绿色通道”;

(三)验收合格的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建设工程各类评优评奖。

(四) 示范效应突出的示范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核减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视情况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审批内容建设实施的;

(三)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我市国家级示范县、示范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8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upload/File/20181225/20181225154614_71572.doc

附件2: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upload/File/20181225/20181225154628_92537.doc

附件3: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表

     /upload/File/20181225/20181225154640_429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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